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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详情→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落实<上海市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闵行区国资委制定了《闵行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次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是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区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委办局下属企业。


(二)适用房屋


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三)减免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 (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减免期限


对2022年承租我区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无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凭租赁合同等必要材料,经审核后可以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


(五)减免方式


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区属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区属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给予适当帮扶。


(六)配套政策


因减免租金影响区属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区管企业,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组织实施

(一)区管企业是本次房租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本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具体行动。


(二)各区管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导下属国有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办理流程

(一)摸底。各区属企业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各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国有企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各国有企业应根据区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由区管企业汇总审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一)办理过程中,各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二)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执行中,各区管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区国资委。


(三)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发表时间: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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