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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闵经委发【2018】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精神,加快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提升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水平,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7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工作机制)

园区的布局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在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指导下,由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

办”)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园区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创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园区规划、园区标准、园区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园区认定工作。

园区所在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配合做好园区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区文创办负责材料受理、项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四条 (园区认定)

区文创办受理园区的认定工作。

(一)认定条件

1、申报园区的运营和管理企业为工商部门登记,且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法人。

2、申报园区的运营方企业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3、申报园区的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和园区开发运行管理经验。

4、申报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园区布局规划要求。

5、申报园区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方案。

6、申报园区规划和权属明确。

7、申报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已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

8、申报园区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企业)的40%及以上。

9、申报园区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园区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0、申报园区引进企业的注册和税收落地率达到60%及以上。

11、申报园区的运营方企业无不良诚信企业记录,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12、申报园区的开发建设符合区文创办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认定材料

1、《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策划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园区业态和形态建设情况;

5、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入驻企业名单表;

6、园区改建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7、由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出具的准许建设改造开展运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区文创办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文创办提交认定申请。

2、审核。区文创办组织文创园区建设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园区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3、认定。区文创办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被认定的园区发文及授牌。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五条(园区日常管理)

区文创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已获认定的特色文创园区开展评估工作,原则上两年一次。主要围绕园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园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园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园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重要活动;与区文创办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园区应积极配合区文创办开展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合;

3、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区文创办责成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园区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其所对应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第七条(奖惩措施)

对获得区级认定的特色文化创意园区,区文创办将按照《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精神,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贴。

对在园区申报中提交虚假材料或在运营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园区,事后经发现查实,区文创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处分。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创办取消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1、在市信用信息平台内存在司法和行政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园区。

4、申报材料出现虚假、作弊等失信行为的。

对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园区名单、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名单,公示评估结果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和评估条件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市级认定)

原则上参与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园区,必须为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8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731日。

 

附件:《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18年72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872日印发


 

发表时间: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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