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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员权益,加强会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及《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本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在本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本会会费实行级差收取制度。分别为:

1. 会长单位:5万元/;

2. 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3. 理事会成员单位:2万元/年;

4. 一般单位会员单位:5000/年。

自愿多缴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须在每年3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向会员开具财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须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审查,并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向闵行区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2019年520

发表时间:2019/8/9